2020年3月3日 星期二

修訂電動車過時法例及政策


修訂電動車過時法例及政策
(刊於 AM730 - 2020121)

電動車發展趨勢席捲全球,猶如一場汽車革命,勢不可擋。剛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舉辦的消費品電子展(Consumer Electronic Show),各大車廠分別展出不同類型的電動車,配合智能駕駛系統,進一步改善未來智慧城市的運輸服務。自全球最大型電動車公司Tesla進入香港市場後,政府在現有電動車牌照的法例上,突顯出相關法例及政策仍很落後,難以追及汽車技術的發展步伐。

就以充電器為例,電動車的續航力已經今非昔比,當世界各地都開始研發快速充電方法或流動充電器時,政府的公共充電器仍以13A慢速(即一般家庭電掣標準)為主。由於充電速度太慢,無法滿足電動車日常的需要,而且容易過熱造成危險,所以很多電動車車主已經放棄使用。政府應緊貼全球電動車的發展技術,改善公共配套設施,以中速為充電為標準(單相20A至單相32A,三相16A與三相32A),多管齊下推動電動車普及化,從而協助電動車在香港發展。

雖然政府近年容許自動駕駛技術在部分路段實行,但很多汽車功能仍然受制於過時法例而未能在香港使用,包括無人駕駛、車載娛樂資訊及汽車召喚功能等,迫使汽車產品削減功能才得以在香港銷售及應用,變相降低汽車的功能。然而,這些功能早已在其他國家廣泛應用,獲得其他監管機構批淮,「安全理由」只是政府墨守成規的藉口,嚴重窒礙汽車業的創科發展。

政府於去年四月表示,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(創新辦)將檢視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374)及相關附屬法例,研究相關法例能否配合自動駕駛汽車及車載系統的發展和應用,但至今仍未有研究結果。科技發展一日千里,政府應時刻檢視法例的應用情況,方能做到真正的拆牆鬆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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